2008年4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说法
股东不得抽回未经清算的公司财产
沈宝庆

  2004年6月11日,沈某与陈某分别出资10万元和40万元,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电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。之后,沈某与陈某又分头出资,为公司购买了价值1538410元的机器设备4台。在经营过程中,沈某因与陈某发生矛盾,于2008年1月14日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设备投入款669205元。
    法院认为:沈某与陈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,双方所投入的资金及财产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,即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均属公司所有。公司成立后,不得抽逃出资。股东对于公司资产,只有在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,了结业务并结清债务,对清算以后尚余的公司财产才能处理,新投入的财产,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不得抽回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