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6月11日,沈某与陈某分别出资10万元和40万元,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电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。之后,沈某与陈某又分头出资,为公司购买了价值1538410元的机器设备4台。在经营过程中,沈某因与陈某发生矛盾,于2008年1月14日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设备投入款669205元。 法院认为:沈某与陈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,双方所投入的资金及财产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,即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均属公司所有。公司成立后,不得抽逃出资。股东对于公司资产,只有在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,了结业务并结清债务,对清算以后尚余的公司财产才能处理,新投入的财产,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不得抽回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。 |